(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的平衡情况;
(三)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批复和支出拨付情况;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财政返还和补助款项的安排使用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及市级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九)市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内容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下列重大事项作专项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
(二)农业经费、教育经费、科技经费以及教育费附加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四)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六)其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可以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查等活动,对预算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决议。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研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制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