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预算收入是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是否隐瞒、少列;
(四)预算支出是否保证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等支出是否达到了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五)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设置比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六)群众关心的涉及预算收支的重大问题是否作了恰当安排;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听取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审议后的10日内,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反馈。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市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日内,按照批准预算的决议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收支总表、批复的市级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