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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经200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8日

            南昌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保障和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对市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承担监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办理预算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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