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修改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4日
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普及专利知识,建立衡量技术创新能力的专利评价制度,协调处理专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专利专项资金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专利申请、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助,以及对重大发明专利的奖励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指导,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培训专利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