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4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0日)修正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4日
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2003年7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安全与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助力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助力自行车是指具有燃油或电动驱动装置的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是指由人力脚踏驱动的三轮自行车、三轮客车、三轮货车。
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专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对除自行车外的非机动车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发展高效率的交通工具,倡导使用清洁环保型非机动车,对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车种有计划地实行禁行或淘汰等措施。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六条 非机动车必须领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后,方准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