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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保障重点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发展基础建设工程;
  (三)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工程及重点企业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
  (四)其他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建设,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禁止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下列行为:
  (一)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后,在重点工程建设施工范围内,批准和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租赁土地,栽植树木,开垦荒地,开挖水塘以及营造其它附着物的;
  (二)开挖道路、设置路障、扣押施工机械工具、断水、断电、围堵施工人员、阻碍施工的;
  (三)重点工程施工中标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的;
  (四)重点工程施工中标单位不积极组织施工、故意拖延工期的;
  (五)其他妨碍重点工程建设的行为。
  第七条 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城市规划区内的重点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破坏城市规划布局和城市生态环境。
  重点工程建设确需迁移、占用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保障或者补偿措施。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八条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施工。因特殊情况确需扩大或者缩小建设规模、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以及调整工程概算和工期的,建设单位必须将变更审批情况,在相关范围内公示。
  第九条 重点工程建设征用或者划拨土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被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工作,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建设用地需要。
  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经批准的征地安置协议,通过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足额向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征地安置协议和征地补偿标准及具体补偿费用数额,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相关范围内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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