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县(市)财政必须保证每年正常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均的教育费用以及教育事业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依照国家规定,实现事权与财权的统一,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程序列入预算。
国家下达的各项教育专项资金,税费改革后的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教育费附加等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努力增加教育经费投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足额征收、合理使用教育费附加。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内外教育援助项目和资金,发展教育事业。
(三)各级人民政府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和群众捐资助教。
(四)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
(五)提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业主设立教育基金,用于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及学习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和学生,救助贫困学生。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资金的审计。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损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学校教育和教学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学校都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加强教学管理,树立优良校风,建设优美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应当按照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课程,保证课时,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广使用普通话和国家规范文字。
小学开设英语课。
各级各类学校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内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
要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严禁在学生中传播淫秽物品和进行其他有害活动,严禁在校园网上传播有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