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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2003年修订)

  第十六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确保适龄儿童特别是女童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学业。扩大高中办学规模,积极创建示范性高中。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和义务教育证书制度。
  第十七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丧失学习能力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边远贫困山区的教育,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统筹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多层次、多形式地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认真执行劳动准入制度,坚持学历文凭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
  (一)职业技术教育要紧密结合地方民族经济的特点,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
  (二)自治州、县(市)集中力量办好骨干职业技术学校(学院)或培训中心。
  (三)乡(镇)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有计划地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扫除青壮年文盲。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师范院校要为自治州教育的发展培养合格的教师,并承担在职教师的培训任务。
  自治州教师培训中心要承担全州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培训;各县(市)教师进修学校要承担本县(市)小学教师和校长的培训。
  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内其它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可以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专业结构,培养实用人才。

第四章 办学条件和经费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校舍建设及教学设备配置标准。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质量,逐步在中等以上教育机构实行后勤社会化。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优先保证教育事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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