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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2003年修订)

  (三)指导、督促、评估本县(市)的教育教学工作。
  (四)指导本县(市)教育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五)管理、培训、考核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六)监督教育经费的使用。
  (七)履行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积极参与制定学校发展计划,帮助管理学校,应当办好村属学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应当重视和支持教育,采取措施,为教育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

第三章 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自治州的教育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
  基础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面向社会办学。
  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办学格局。
  积极吸收国内外资金,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
  第十三条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对实施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自治州内的各级各类学校要把招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作为重要任务之一。
  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民族中小学、民族中专、民族班(部)。
  少数民族聚居的边远贫困山区学校,设立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女童班,寄宿制或半寄宿制班。高中招生时,少数民族学生适当降分录取。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时,其名额应按各民族人口比例确定,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自治州内学校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小学和初中的设置应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学校设置不受行政区域界线限制。
  小学的设立、停办、合并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初中及其设立的民族班(部)、高中和中专内设的民族班(部)、女师班的开办、停办、合并,由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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