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自治州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州的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政府主管教育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事项,制定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实施科教兴州战略,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行教科农结合。
(四)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实施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依法进行督政、督学、指导及评估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督促县(市)政府按规划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
(三)指导、督促和评估县(市)教育教学工作。
(四)提出发展教育事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学校布局、办学形式、学制、招生方案和部分教学内容。
(五)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提出发展各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政策、措施,以及民族学校、民族班(部)的布局、办学形式、学制、招生方案和教学内容。
(六)管理、培训、考核学校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
(七)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八)监督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九)管理自治州直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十)履行自治州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决定和规定,管理本县(市)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拟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指导、督促乡(镇)实施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开展实用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