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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2003年修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已于2003年3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3年9月29日经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3日起施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25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1997年3月15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3年3月26日临夏回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03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临夏回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教育事业,提高各民族科学文化素质,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的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扫除文盲,使公民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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