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邮政局(所)、邮亭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
邮政信筒(箱)应当标明开启次数和时间。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频次,及时、准确、安全投递。
第七条 具备通邮条件的住宅或单位,邮政企业应当自住户和单位办理邮件投递手续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邮。用户地址变更应通知投递单位;不具备通邮条件的地段、单位或个人的邮件、报刊,投交双方可商定一处投交点,也可设立邮件代投点,统一接收邮件。
第八条 邮政企业可以根据用户需要,提供以下延伸服务:
(一)包裹专送;
(二)印刷品专送;
(三)邮件分投;
(四)物流配送;
(五)其他延伸服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延伸服务费。
第九条 用户交寄给据邮件或者交汇汇款,可以在交寄或者交汇之日起一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
邮政企业受理查询后,应当及时将查询结果通知查询人。对本省范围内互寄邮件超过1个月,省际之间互寄邮件超过2个月,国际邮件超过6个月,仍无下落的,邮政企业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包括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拒绝、拖延或者中止邮政通信服务;违背用户意愿强迫用户使用某种邮政业务;
(二)无故拖延邮政汇款、邮政储蓄的兑付;
(三)擅自变更邮政业务资费标准;
(四)出卖、出借邮政专用品;
(五)野蛮装卸、违章作业;
(六)利用邮政运输工具运输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
(七)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刁难和勒索用户。
第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设置用户意见箱,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受理用户咨询或者投诉,接受社会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邮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邮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