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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邮政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邮政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甘肃省邮政条例》已于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甘肃省邮政条例
       (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邮政管理工作;市、州(地区)邮政主管部门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包裹、汇兑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普遍服务,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第五条 邮政主管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边远乡村的邮政服务网点建设,方便用户用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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