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邮政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邮政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8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甘肃省邮政条例》已于2003年8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甘肃省邮政条例
(2003年8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邮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邮政管理工作;市、州(地区)邮政主管部门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邮政有关的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邮政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 普遍服务
第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所有用户提供信件、包裹、汇兑以及国家指定的其他普遍服务,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第五条 邮政主管部门和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边远乡村的邮政服务网点建设,方便用户用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