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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2003修正)

  (二)征用、使用天然草原,必须由征用、使用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和牧民安置补助费,征收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征用、使用人工草场的,还须加收建设人工草场的全部费用。
  (三)需临时占用草原,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占用期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占用者向草原承包者按正常年景草原年产值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草原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行草原登记。国有牧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集体和寺院使用的草原以及牧民承包经营的草原都要登记,填发草原登记卡片,建立草原档案。
  (二)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对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并确定适宜载畜量,严禁超载过牧。

第四章 草原保护

  第十四条 保护草原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草原。对坡度在25°以上、水土流失严重及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按照草原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在草原上种植饲草料时,必须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草原监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 禁止在草原上砍灌木、铲草皮、采挖泥炭和其他植物。采挖药用植物,须征得草原使用者和乡人民政府同意,经草原监理部门核发采挖证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按要求采挖,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禁止在草原上挖砂、采石、取土。确需采挖时,事先应征得草原使用者同意,经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挖取,并依法缴纳草原补偿费。
  地质普查、开采矿藏、修公路、修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等征用、使用草原,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方可作业。作业完毕,必须在草原监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回填表层土壤,恢复植被。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区域内开设,维护草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和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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