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二)各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等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四)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五)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属单位和财政性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的计划和预算编制情况;
  (二)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资金的筹集和划拨情况;
  (四)管理机关履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职责情况;
  (五)政府采购的绩效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本级政府部门进行绩效审计,审查使用财政资金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作出审计判断,向本级政府提出审计报告。本级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绩效审计工作情况。
  本级政府应当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绩效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调整部门预算编制。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届中、届满或者任期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以及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重组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审计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干部管理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或者企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主要负责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干部管理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和聘用的依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