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日
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
(2003年5月2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36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保障国有资产和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安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权限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纪律和审计回避制度。
第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国家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