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持原则,确保总规科学、合理
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因此,在编制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据并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下级规划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和结构调整控制指标和布局调整方向,不得突破上级规划确定的规划分区、矿区(床)最低开采规模指标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指标。
(二)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原则。矿产资源规划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
(三)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的协调统一,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和特点的原则。规划编制必须在充分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判断资源形势,结合实际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规划实施措施要体现特点。规划安排要有所为,有所不为,突出重点矿产、重点地区、重点任务。
(五)紧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正确判断矿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握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业的要求,将其作为确定规划目标和任务的主要依据。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
(六)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特点、基础设施条件、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规划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提高规划编制的科技含量,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四、统筹安排,按时完成编制任务
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应根据各地矿产资源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或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确定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方案或不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同意。
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研究报告、规划文本、文本说明、附表、图件(数字图)、规划实施管理数据库建库等工作,务必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初稿。2004年3月31日前全面完成规划的各项工作,并提交规划成果报市政府审批。未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的区县(自治县、市),暂停新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暂停延续、变更探矿权、采矿权。
五、落实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