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办发[2003]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52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通知》(渝府发〔2003〕4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依据《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抓紧组织编制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编制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推进城镇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区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大力发展矿产品的深加工,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加快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城镇化就业岗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立项,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矿山建设用地等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把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纳入议事日程,把本区域内的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明确目标,做好编制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要求以及本地区的资源特点、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原则,构筑有特色、有竞争力的优势矿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规划的总体目标是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建立多元、安全、稳定的矿产品供给体系。建立公益性地质调查评价与商业性勘查分制运行机制,争取基础性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取得一批新的成果。要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开发优势矿产,提高矿产利用效率,实现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要进一步控制矿山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测预防,促进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要全面推进矿产资源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建立以矿业权为核心的矿业生产要素市场;要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对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执法监察力度。各地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可实现的规划目标。规划目标应简洁明了,突出重点,便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