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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关于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关于
 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3]228号)


主城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2003〕2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委、市经委、市市政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
          (市建委、市经委、市市政委、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二00三年十二月)

  为严格控制主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控制主城区尘污染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2003〕23号)的有关规定,现制定《主城区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改密闭式运输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控制范围
  主城区环线高速公路以内及北部新区和渝北区两路城区、巴南区鱼洞城区、北碚城区主、次干道上从事道路运输渣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扬尘物质的车辆。
  二、控制措施
  在控制范围内从事道路运输易扬尘物质的车辆必须全部采用密闭式运输。需进行密闭改造的车辆必须到具有资质的汽车改装厂改造,更新或改造的密闭式运输车辆必须达到《重庆市加盖密闭车辆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取得《重庆市密闭式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合格证》。
  凡未采取密闭方式并获得《重庆市密闭式运输易扬尘物质车辆合格证》的车辆,市市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筑渣土准运证》,对未取得《建筑渣土准运证》且在控制范围内从事建筑渣土和其他易扬尘物质运输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其行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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