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检查的责任分工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具体分工如下:
(一)交通运输安全大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参加。
2.水运交通安全大检查。由市交委牵头,重庆长江海事局、市安监局参加。
3.民航安全大检查。由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参加。
4.铁路安全大检查。由重庆铁路分局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参加。
5.农机车辆安全大检查。由市农机局牵头,市公安局参加。
6.渔业船舶安全大检查。由市农业局牵头,市交委参加。
(二)煤矿及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
1.煤矿安全大检查。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重庆煤监局、市安监局参加。
2.非煤矿山安全大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参加。
(三)化学危险品安全大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委、市商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参加。
(四)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商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参加。
(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建委、市市政委、市商委、市文化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参加。
(六)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大检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安监局参加。
(七)建筑行业安全大检查。由市建委牵头,市教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参加。
(八)工业企业安全大检查。由市安监局牵头,机电集团、化医集团、轻纺集团、市电力公司、西南兵工局等单位参加。
四、大检查的主要方式
(一)自查与检查相结合。2003年12月17日至21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织集中自查,12月23日将自查结果报市安监局。2004年1月7日起,检查组将对各地进行检查。
(二)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的方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责令有关方面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该停业整顿的要停业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车船,该停运的必须停运。
(三)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经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职责,不认真落实责任,隐患严重甚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党纪、政纪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