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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3修正)

  不定班次的客运车辆必须在始发站按顺序载客发车,并服从站务人员管理。
  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客运经营者必须与客运站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时间、地点和线路运送旅客,除车辆无法继续行驶外,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由于客运经营者的原因旅客乘坐车辆的票价低于其所购买的票价时,客运经营者应当退还票价差额。
  出租汽车应当按照租车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并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结算运费。
  出租汽车载客后,未经租车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客运。空车待租不得拒载。
  第二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者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者托运人行李灭失、短缺、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规定。旅客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车辆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拖拉机从事客运。

第五章 道路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 道路货物运输,实行谁受理谁承运的原则。货主以择优托运,并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实行合同责任运输。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和运输的货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运输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运输,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保证按期完成。
  第二十八条 港口、车站、厂矿、库场等货物集散地,可以建立货物运输配载服务组织,为承托运双方提供服务。货物配载服务组织由所在地运政机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垄断货源、欺行霸市。
  第二十九条 承运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缺、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的物资和危险货物以及超高、超长、超宽、超重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准运手续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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