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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对领导批示的上报信息,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反馈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和采用通报制度。上级政府及部门办公厅(室)定期向下级政府及部门的办公厅(室)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每月通报一次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四条 信息交流制度。定期开展信息交流,充分利用全省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在依法保守机密的前提下,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分层次共享。要重视共享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为领导决策服务。
  第十五条 信息直报制度。
  (一)信息直报点是全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反映基层情况的重要职责。
  (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要把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政务信息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的计算机联网。
  (三)省政府办公厅对信息直报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各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成绩进行调整。
  (四)对国务院办公厅的信息直报点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执行。
  (五)省政府办公厅每年对各优秀信息直报点进行一次通报表彰。

第五章 政务信息的内容及质量要求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的内容。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讲话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工作情况。主要是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四)重要社情民意、重大突发性事件。
  (五)舆论监督与群众意见建议。
  (六)重要资料信息。
  第十七条 上报信息质量要求。
  (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延误。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喜忧兼报。
  (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六章 信息化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配备信息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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