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建设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按规定提交的资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但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预(概)算执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计划,对建设项目总预(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购置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
(三)预(概)算审批、执行、调整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五)税费计缴情况;
(六)建设成本情况;
(七)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节余资金、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交付使用的资产、尾工工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四)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资情况;
(五)年度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情况;
(六)债权债务情况;
(七)建设成本情况;
(八)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验收后60日内编制出竣工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请竣工决算审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编制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