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20日
洛阳市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3年7月24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凡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单位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适用本条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投资来源是市级的或者主要是市级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来源是县(市)、区级或者主要是县 (市)、区级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投资主体出资额均等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投资额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指定审计的建设项目实施开工前审计、预(概)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对其他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