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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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