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