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
(2003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防震减灾活动是指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紧急救援及其它相关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协调机制,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