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

南宁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
 (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登记活动,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的路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等发布的商业性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含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和空间)设置、悬挂、绘制、散发、馈赠、邮寄、张贴的商业性广告。
  第三条 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南宁市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机关。
  市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公安、建设、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户外广告的登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招生等的户外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必须在广告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