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工作。改革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固定职工,其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人员,自改制起5年内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过渡办法的规定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5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待遇差额补贴。改革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按所在地改革当年企业人均养老金标准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原待遇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八)税收扶植政策。水管单位实行管养分离后,对安置水管单位下岗分流人员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有关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九)加强工程管理与环境保护。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按照《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工程日常管理。利用水利工程的管理或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的经营项目,要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水利工程管理要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符合环保要求,着眼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利工程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未经批准不得向水利工程排放污水。水管单位要做好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防护林(草)建设和水土保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下游城市需要,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需要,维护下游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水管单位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应当避免污染水源和破坏生态环境。
(十)积极搞好宣传动员与改革试点。各地要做好水管体制改革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在争取职工理解、保护职工利益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分不同类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管单位进行改革试点,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积极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不断总结改革经验,全面推进本地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加快政策法规建设,严格依法管理。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政策,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支撑体系,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保障,同时加快制定和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持水事秩序,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