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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规范财政支付 ,严格资金管理。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财政支付政策。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承担。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公益性部分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等项支出,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更新改造费用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
  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用于公益性工程的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库、堤防、取水枢纽、提灌设施、灌溉渠道及其建筑物的养护。省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水利建设基金,不足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安排。省级维修养护资金主要用于省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贫困地区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补贴。
  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的产权变现和投资收益原则上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以及解决水利工程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和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其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由企业自行筹集。企业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 
  根据水利工程项目分类,在加大政府对枢纽、灌溉等骨干工程新建、改造、续建配套投入的同时,逐步建立起多元的投融资体制,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所有、谁管理、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形成社会办水利的格局。
  (七)妥善做好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3〕22号),结合水管单位的实际,妥善解决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管理中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坚持把水管单位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利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进行生产和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积极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自谋职业,开展多种经营。在分流人员的安置过程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统筹安排和协调工作。
  改革后,水管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定性为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执行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其他人员(包括水管单位的下属企业职工、改革后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职工)均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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