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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快推行水价计价方式改革。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完善农业供水计量设施,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促进节水。
  规范末级渠系的水价管理,推行终端水价制。省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制订《末级渠系水价管理办法》。水管单位要创造条件,延伸供水管理和服务范围,直接供水和收费到下一级管理单位、用水者协会和终端用户,减少管理级次和收费环节。在灌区各个管理层次推广建立模拟法人,实行合同供水。同时,强化监督,推行水价、水量、水费的公示制度。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水价政策,审批省属和跨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一般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部门进行管理;对于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和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各级政府要按照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市场经济环境的统一要求,切实加强对水费计收工作的领导,要对搭车收费、加重农民负担和截留、挪用水费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探索建立有效的水费计收办法,确保水费征收足额到位。 
  (五)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严格资产管理。根据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事业性质水管单位定编定岗后,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聘用工作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者工会通过。聘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单位的应聘人员。在事业性质水管单位按需设岗的基础上,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对岗位人员的学历、专业、职称、工作经历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水管单位,提高水管单位的人员素质。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2〕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的要求,水管单位聘用工作人员要打破个人身份界限。原有人员的干部、工人身份作为档案身份,不作为应聘上岗的条件。要遵循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起竞争上岗、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水管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职责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单位特点、人员构成、经费来源等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使内部分配向生产一线、关键岗位、优秀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纯公益性水管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但为了保障工程安全,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资源闲置和浪费,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土资源优势,发展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种植业、养殖业。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到位的同时,鼓励利用自身优势发展与水利工程有关的多种经营项目。定性为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内部要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新的运行机制,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积极调整经营结构,依靠科技创新、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并注重运行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积极鼓励水管单位吸收国有法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和外商资本参与企业改制。规模小、产品不具有明显公益性的小型水利企业原则上不再保留国有性质。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和水管单位下属企业的现有存量经营性资产,由政府责成水利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依法对其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授权水管单位经营,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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