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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内部要在科学划分公益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把承担发电、城市供水及多种经营的部门剥离为下属企业,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
  2.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实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合理定岗,并规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岗位任职条件。做到因事设岗、依岗择人、按量定员,并能适应水管单位管养分离改革的要求。岗位设置和定员过程中要提高作业层面人员和技术管理类人员的比例。对于管理多处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先对每处水利工程单独进行岗位设置,再将同性质的岗位合并。
  (三)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在对水管单位科学定岗、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应按照精简管理机构、提高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的要求,逐步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业务和养护人员从水管单位剥离出来,独立或联合组建专业化的养护企业。按照“三步走”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第一步,内部对维修养护部门按合同进行管理;第二步,将维修养护部门转变为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单位的养护任务;第三步,彻底剥离维修养护企业,并推向市场。有条件的水管单位可一步到位实行“管养分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择优选用维修养护队伍,使工程的维修养护走上社会化、市场化和专业化的道路。
  为确保水利工程管养分离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保证经核定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努力创造条件,培育维修养护市场,规范市场秩序。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加强水费的计收管理。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的规定理顺水价。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用水户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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