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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现有国管水利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受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大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中型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可以委托主要受益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制定相关办法,规范委托方、受托方、受益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集中力量抓好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改革和发展。鼓励大中型灌区支斗渠以下的渠系工程通过建立支渠委员会和农民用水者协会等民主管理形式,调动农民管理、维修渠道与节约用水的积极性;鼓励小型水利工程推行民主管理或采取拍卖、租赁、股份制、竞争承包、委托承包等形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从产权和管理机制上理顺小型水利工程财产处置、支配、使用等方面的责权关系。 
  2.建立和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水利建设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现有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改造,由现有管理单位建立项目法人。新建水利工程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方案的同时要审定供水(供电)价格、管理成本、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3.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各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安全负总责,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好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技术责任制;水管单位或水利工程业主要切实负责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或者业主的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我省水利工程大多具有防洪、排涝、灌溉、农村人口饮水、城市供水、航运等基本功能和发电、种植、养殖、旅游等附属功能。水管单位按照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的不同划分成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3种类型。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第二类是指承担发电、城市供水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第三类是指兼有公益性任务和经营性功能的水管单位,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型水管单位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目前已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维持企业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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