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03]3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为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我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精神并结合实际,现将我省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继续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外贸出口,增加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保证国际收支平衡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
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推动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科学,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逐年增长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改革机制入手抓紧解决出口退税问题已迫在眉睫。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将对我省外贸出口的增长带来一些局部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将增加我省各级财政负担;但从整体上看,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为我省壮大外贸主体队伍、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和优化贸易方式提供了契机。因此,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认真研究新举措,调整发展思路,寻求新的发展机遇,促进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建立省与市、州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