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
浙土资发[2003]93号、94号、95号、96号文件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30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全面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3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学校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4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5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96号),确定于2003年9月18日起试行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其中浙土资发〔2003〕93号文件由《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加油站油库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监狱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高尔夫球场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等5个规范文本组成。现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贯彻实施上述8个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落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拓展我市用地发展空间,优化土地配置,减少占用耕地的有效措施,也是政府对经济发展进行调控的有力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对建设用地实施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二、加强协作,严格审批
实施控制指标,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各个职能部门,各地各部门要通力协作。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各类产业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指标用地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单位的建设规划和实际建设规模必须根据土地审批时约定的土地面积和容积率(或建筑面积)、投资强度等指标实施。对未达到建设指标的用地单位,按实际投资额核算土地面积;对实际面积超过核算的部分,按规定标准加收土地出让金。要求增资扩建的企业,如已使用的土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达不到供地审批时的约定指标,其再次供地时,按投资额扣除已使用土地利用不足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