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解决好地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及机关企事业单位拖欠工程款问题。各级政府对已拖欠的工程款,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列出,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逾期完不成清偿任务的,除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由于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春节前要从当地财政拿出资金,集中偿还农民工工资,保证农民工顺利返乡过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对已竣工结算但至今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项目,要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还款计划,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春节前要筹措部分资金,保证债权单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三、工作措施
(一)立即组织力量,对全市工程款拖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市及各市区、开发区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台帐,并区别不同情况,研究提出解决方案。能立即解决的要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督促相关单位制订还款计划,分期解决。
(二)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督。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清理违章建设、非法转包和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成为新的拖欠工程款的隐患;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求,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肃查处建筑市场违规行为。二要进一步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足的, 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同时,工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行为。三要加强对签订承发包合同的管理。承发包合同应包含对工程价款的确定、支付、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的条款。发包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并于组织竣工验收前支付全部工程款。发包单位不能按期结算工程款且后续资金不能到位的,建筑业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包单位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四要建立工程款拖欠举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拖欠工资举报制度和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依法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大力推进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一要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和施工企业履约担保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的同时,要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凡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建筑业企业也对等向房地产企业提供履约担保。二要积极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制度。凡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不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付款的,由担保人负责支付。三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对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