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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3]2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人事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2.78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65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2.9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495元人民币。
  二、上述标准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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