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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的文件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企业。对于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企业,在涉及本《通知》相关事项时,应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企业会计制度是指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纳税人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或其他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关于会计处理规定。
  三、《通知》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帐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据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四、《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纳税人汇算清缴前(即4月30日[含30日])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纳税人汇算清缴后(即4月30日)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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