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步骤
此次清理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2月20至12月25日,开展动员活动,对参加清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第二阶段,从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2月10日,按照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清理方法进行集中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研究审定,形成清理结果情况报告。第三阶段,从2004年2月11日至2月2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将本县(市)、区和本部门的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第四阶段,从2004年3月10日至6月20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含清理总体情况、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和清理后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名单,在市、县(市、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行政许可规定及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并与编制管理、财政、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高质量地完成这次清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提供专项经费,组织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不认真、不到位,影响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清理后凡是未被公布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机关或者组织,自2004年7月1日起,一律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
四、深化行政许可实施体制和机制改革,加强制度建设
行政许可法在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上的许多规定,都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要落实这些新制度,就必须对现行行政许可实施体制进一步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改革精神、切实提高政府机关效能的实施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一个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必须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减少申请人与直接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接触;对一个行政许可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尽量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推行网上联合办理行政许可制度,以方便申请人;条件具备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实施行政许可中,要认真实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范围,制定听证规则,建立听证人员专业队伍;完善、扩大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申辩理由的渠道和方式;对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的,必须进行招标、拍卖;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后3日内对外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