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
1.清理范围:
我市政府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制定的涉及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都属于这次清理的范围。重点是清理行政许可的设定和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
2.清理原则:
这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本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进行清理。
3.清理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首先列出涉及行政许可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目录,然后逐件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设定的行政许可,经审查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提出修改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在明年7月1日前停止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对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3)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停止执行,并废止。
(4)市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事项在条件、程序、期限等方面做出的具体规定,经审查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保留;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在明年7月1日前必须修改或者废止。
(二)关于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
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以及临时机构、指挥或协调机构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都要予以纠正。清理中根据不同情况,相应作出如下处理:
1.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
2.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由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实施;
3.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改为由该行政机关自己实施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委托的,应在明年7月1日前通过制定规章,明确行政机关的委托权;
4.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非行政机关实施的,改为委托行政机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