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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十)经营管理者持股一般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包括董事会成员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和董事长持股占董事会成员持股总额的比例。国有资本较大的企业,可以实行分步转让置换。经营者任职期间,国有资产增值或实现利税增长明显的,尚未实行年薪制或其他形式奖励的,可根据实际按一定比例奖励经营者,奖励方案应由同级政府批准。
  企业可划出一定比例的国有净资产对经营者实行期权股份,即通过预付金的方式,确定购买者在任期间必须认购的国有股权,并且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付讫其认购股权的款项。预付金可在认购股权款项的5%~50%范围内确定。经营者在任期内购买的国有股权不得转让,离任后可依法或依公司章程继承、转让或赠与。
  七、劳动关系的调整
  (二十一)在转让国有资产的同时,必须进行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转换。按照“转变身份,适当补偿,续接社保”的办法,理顺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中不再有全民、集体工等身份界限,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新企业聘用的职工,要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应进入劳动力市场就业或自谋职业,并按规定接续和享受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从企业国有净资产或划拨土地出让金中解决。
  (二十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应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可参照下列办法:
  以1986年10月1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为界限,在此之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可从以下两种安置办法中任选一种:
  1、按原劳动部发〔1994〕481号有关精神,每满一年工龄,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企业所属同级政府根据实际确定)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的,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差别。
  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改革方案的制定和通过
  (二十三)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形成决议,由同级经贸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资、财政、土地、工商、劳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论证后,准予实施。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指导思想、改制形式和内容、资产现状和处置情况,职工安置和分流办法,经营者持股方式,改制后经营内容和发展规划,以及资本结构、出资人、出资方式、法人治理结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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