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十四)国有资产出让价格,以经法定评估确认的价格为依据,综合考虑职工安置、市场因素等情况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商定,也可进行公开招标拍卖。资产出售,可灵活采取一次性或分期付款的方式。对一次性付款的,可根据资产数额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30%)的折价优惠。
  (十五)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精神,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冲减国有资本。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并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国有资产出让收入,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清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费用,以及对重病和绝症患者增加的各项补助费用,清偿职工集资款、医疗费、经济补偿金。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经济补偿金,可以在职工自愿的情况下转为企业职工入股资金。
  (十六)国有资产的置换转让工作,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十七)国有资产处置再使用,原则上在改革方案中一并提出,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
  (十八)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土令〔1998〕8号),国家划拨给国有企业的土地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可视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将其使用权进行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产权交易,但必须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改制后的企业土地用途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比照《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省属国有工业企业计划外破产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03〕3号),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计入破产财产。划拨土地使用权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出让,变现资金首先用于安置本企业职工;安置该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专户管理,用于同级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
  六、经营者持股
  (十九)鼓励经营者持大股。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鼓励经营者通过合法程序持有企业较大额度的股份。经营者取得企业股权的资金来源可以为:凭个人房产和股权抵押向银行贷款;政府给予的奖励;企业期权奖励;个人承担银行对企业的贷款等。同时也鼓励企业的业务、技术骨干多持企业股份,或用技术成果等要素入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