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改革的主要形式
  (七)鼓励采取改组、兼并、联合、出售、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搞活中小企业。
  (八)采取改组、兼并、联合、出售股权等方式组成股份制公司。企业可跨地区、跨国界、跨行业进行重组。鼓励债权变股权,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可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鼓励股本相对集中,经营者、业务和技术骨干多持股。国有企业资产经评估确认后,其净资产可全部或部分出售给企业经营者、技术业务骨干、职工以及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进而改组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国有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等,能折价变现的宜折成股权,在重组中进行拍卖、有偿转让、出售或参股;难以作价变现的,可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有偿转让给新重组企业使用。
  (九)对净资产为正值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引进外资和吸收其他法人、自然人、内部职工投资等吸收式重组,也可采取出让全部或部分国有产权的出让式重组,还可采取期股激励方式重组;对净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为零或负值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债转股或出资人承接企业资产负债并吸收新股东进行改制。
  (十)对尚不具备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可根据实际采取租赁、承包、托管、股份合作制等方式;也可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先租后股,将资产先租赁给承租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法人),并明确在承租一段时期后,将企业足额交纳租金后的盈利所得折为承租人股权,再吸收其他出资人参股,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十一)对不适宜整体改制的企业,可根据资产优劣状况,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经债权人同意,可将优良资产分离出来,切块重组或出让。分立资产须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
  (十二)对严重资不抵债、资源枯竭、扭亏无望的企业,要依法破产。对污染严重及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生产的企业,要实施关闭。
  四、国有资产的界定和处置
  (十三)企业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等)转让和拍卖,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确认核准。依法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应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对国有企业改制前存在的不良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
  实施公司制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损失处理、资产评估、国有净资产处置、土地资产处理等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处理的事项,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