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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与协调,进一步理顺地震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关系,明确各自的法定职责。将各级地震部门列入城市规划审批工作会议的成员单位,参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行使震害预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裂缝的管理职责,切实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严把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关。由于历史原因,全省二十世纪50年代-80年代进行的工程建设绝大多数没有设防。近二十年来,虽在城市改造中拆除了一部分危旧房屋,但仍有3000余万平方米的未设防、不抗震建筑,一旦地震,后果不勘设想。为给人民积累安全,各级政府需加大加固费投入,使更多的建筑物得以加固。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不符合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当地政府的建设、地震、文物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技术指导力度,消除地震灾害隐患。各级地震工作部门应进一步深入宣传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特别是针对各级领导、重点企业的宣传要到位,不断增强各级领导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社会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三)汲取在抗击“非典”中的经验教训,尽快建立健全地震应急与救援体系。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乡镇以上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次生灾害源单位和学校、医院、大型商场等人员集中场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检查和演练;建立健全我省宣传、宏观、灾情“三网合一”的群测网点,平时管宣传,震时抓宏观,震后报灾情;市、县两级政府要在2004年底前为地震工作部门配备地震应急交通、通讯工具,已到报废期或不适应地震应急需要的交通、通讯工具要及时更新;太原、大同、临汾三市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应尽快立项建设;忻州、运城、晋城等市应建立健全功能齐全的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忻州市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完成地震应急基础数据的收集并上报。
  五、地震行政执法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一法一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防震减灾的工作领域都作了规范,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了保证“一法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法制、地震等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依法加强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保护和震害防御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等工作的落实、监督和检查。司法部门要将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列入2004年度普法计划。地震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的自觉性,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切实负起行政管理上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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