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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
 做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施五周年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组于2003年8月4日至17日对太原、临汾、运城、吕梁、忻州、大同六市“一法一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其它五个市进行了认真地自查。为落实执法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推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快速健康地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山西是我国地震活动强烈、地震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被国务院确定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危险区。历史地震活动的规律表明,山西地震带近几年处于地震活跃期。因此,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一法一条例”的认识,不断增强各级领导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市、县(市、区)政府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把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和省人大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做为专题近期提交本级政府,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抓紧落实。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法一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震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未单独设立地震工作机构(见附件)的,按程序在年内完成机构设立工作,并明确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其余县、市地震机构可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明确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人员和经费,并配备必要的管理和专业人员。大同、忻州两市作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首都圈重点监视防御区,其县级地震工作机构应予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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