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衔接。逐步扩大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当增加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高级技工教育。职业技术学院可按照国发〔2002〕16号文要求,单独组织对口招生考试,优先招收职业技术学校优秀毕业生;注重专业考试、职业技能的考核,对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可以免除技能考核。要鼓励职业技术学院与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协作)办学,并建立高等职业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避免重复学习,优化培养过程。
(四)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深化职业技术院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职业技术院校新聘任的教师必须达到任职学历要求,逐步实行职业技术院校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技术院校担任专、兼职专业教师。到2005年,全省职业技术学院专任教师必须全部达到《教师法》规定的任职要求,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达到专任教师总数的35%,专业教师参加应用科技研究或生产技术服务人数的比例达到80%,来自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兼职教师达到一定的比例;职业技术学校专任教师本科学历的比例达到85%以上,“双师型”专业教师达到60%以上。办好国家级、省级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也应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广泛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鼓励专业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和进行专业实践考察,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教学水平和相关专业学历层次。
(五)加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地级以上市要有机构和人员承担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职业技术院校要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科研活动,充分发挥各级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协会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并建立健全职业技术院校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四、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
(一)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职工,凡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职业技术院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或优先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技术院校毕业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清理、取消限制职业技术院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的歧视性规定,允许职业技术院校的毕业生凭自身实力参加公务员招考及在其他各领域就业;完善技术职称的评定制度,理顺技术人才的工资体系;确定一批具有一定办学特色和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为 “再就业培训定点学校”,作为各级政府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积极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