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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对于已转移的资金和“小金库”资金,按应上缴的资金额和核实的“小金库”余额全额上缴省财政。
  (七)各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支结余资金,按规定应上缴财政仍未上缴的资金,严格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一律上缴省财政专户。
  二、资金收缴的方式
  此项工作仍由省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和人行广州分行组成的广东省直机关单位资金帐户及余额核查协调小组继续负责。
  为确保资金收缴工作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先由协调小组按照上述原则对各单位2002年底的资金账户余额进行审核,提出上缴省财政的资金余额意见,发各单位核对及征询意见,再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进行逐一复核并提出具体收缴方案,会请省审计厅对收缴资金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后,综合汇总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三、加强省直机关资金账户的管理
  省直机关银行账户的开设和各种资金的收付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这次资金清理中经批准核留给单位继续使用的资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归并到相关的银行账户中核算,不得在规定以外单独开设账户进行核算,违者按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全面规范单位的各项收支活动,强化预算约束力;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范围和资金结余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省直机关的财务管理水平。
  四、进一步加快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进程
  2003年开始的省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试点进展顺利,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治腐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巩固此次资金核查的成果,加强对资金源头的管理,规范单位的收支行为,建议进一步加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力度,在2004年对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五、规范省直单位经营性资产运营收入等其他收入的收支管理
  由于目前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省直单位在部门预算以外还有一些包括残疾人安置补偿金、定点扶贫支出、公费医疗超支单位负担部分支出等额外的支出,由于以前都无法在部门预算内列支,因此各个单位想方设法在物业出租收入、资产经营收入中予以弥补。这些都不利于规范省直单位的资金管理。因此,建议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的物业出租收入、资产经营收入等其他收入的收支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部门的物业出租收入、经营收入等其他收入全额上缴省财政专户管理。鉴于各单位确有一些支出目前在部门预算中没有资金来源,这些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核拨一部分给单位留用。具体可由单位申请,省财政厅核拨,但除个别涉及资金额度较小的单位外,留用比例不宜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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