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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3]9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有关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根据《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单位资金清理收缴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5号)的要求,为结合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通过银行账户的清理和资金的收缴工作,全面规范省直机关的财务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机关资金收缴原则
  按照粤府办〔2003〕5号文提出的资金余额处理意见,结合省直机关的实际情况和资金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建议按以下原则对各类资金结余进行审核,并核定上缴省财政的资金额:
  (一)财政拨款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经费结余继续留给单位使用。财政没有指定用途的公用经费余额和自有资金余额:按规定核留预算备用金后的公用经费余额一律上缴省财政,自有资金余额结合单位自收自支后勤服务人员编制情况和物业维护需要核留部分资金给单位统筹使用外,余额一律上缴省财政。
  (二)专项经费余额: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继续核留给单位,同时,考虑到专项工作的连续性,对于省财政每年持续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以前年度结余中再核留部分资金给单位继续使用。其他以前年度结余的专项资金全部上缴省财政。
  (三)基建结余:根据基建工程的完工程度和结算情况,核定留用资金余额,对于已办理结算或已交付使用5年以上仍没有办理结算的基建资金原则上都予以上缴。
  (四)住房基金和住房维修基金:省财政厅对于住房基金已经制定了管理办法,对于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也正在研究。因此,上述两项基金继续核留给单位,由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五)工会费、党费、福利费、下属社团资金、社会知名人士或特定用途的捐款继续留给单位按有关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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