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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
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3]20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1998年,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1998]155号文件对出租车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分类进行了调整和规定。为加快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多方面筹措公路建设资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恢复出租车(包括已安装和未安装税按计价器的出租车)原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即:对市州所在地的出租车征收480元/台·月,对其它县、县级市的出租车征收400元/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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