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鼓励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毕业生。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为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毕业生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五、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在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予以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入工作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也可申请与档案一并由县以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六、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继续享受《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号)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现有渠道中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七、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和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加大区域性、行业性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力度,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要实到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八、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和公开制度。从2003年起,需要录聘用毕业生的单位,应向同级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通报需求信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整理后,要将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用毕业生。
九、加大学科专业结构、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力度。省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布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状况,将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将学校质量评估、招生计划的确定、学位点的设置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对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长线专业,要停止招生或减少招生,促进学校办学转到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上来。
十、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学校要加强与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联系,帮助毕业生了解社会需求和用人单位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毕业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求职招聘活动。各级教育、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学校两年,可以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也可转入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人才交流 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在此期间,代管机构应免其档案保管费用和人事代理费用。职业技能型专业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一并授予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至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促进毕业生就业。对毕业后长期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社会急需专业的职业培训。上述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地方政府统筹解决。对2003年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用由教育系统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用由劳动部门适当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