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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对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满足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纳入整个社会就业工作体系;积极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安排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经费。各学校要明确主要领导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机构,并按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要求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切实履行管理、指导和服务职能。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其专职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的配备比例不得低于1:500,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要列入学校当年的预算予以保证和落实。专项核拨的经费要确保用于与就业工作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
  三、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主要从毕业生中公开招考或招聘,择优录用。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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